案例:
阿華是一位已經退休的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並以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然而95年時,銓敘部及相關縣市政府修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項及第8項、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的同條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降低阿華之後得辦理優存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並從已經簽訂的2年期定存契約期滿後開始適用。阿華深感不服,認為新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究竟阿華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針對「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利率」的相關爭議,在先前的小故事中,我們已經討論過系爭規定是否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而現在我們要進一步討論的是──系爭規定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是在法規有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的時候,在不涉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情形下,國家原則上對於人民既存的有利法律地位或預期可以得到的利益,雖然可以決定是否以及如何維持,但仍應該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沒有事實上表現出信賴的行為,而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因此,即使已經確認系爭規定並不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仍有加以討論其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必要。
就此,由於系爭規定本身並沒有訂定實施期限,而且是直到95年時才增訂系爭規定,客觀上像阿華一般的公教人員,如果符合優惠存款的資格,在退休時,因為有系爭規定,大多會把優惠存款的利益,納入退休後的財務規劃或作為考量自願退休與否的重要因素;尤其在面臨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退休金的選擇時,也一定會以此作為其計算比較的基礎。因此,大法官們認為:得享有優惠存款的退休公教人員就系爭規定所提供的優惠存款措施,在客觀上已經具體表現其信賴,並非僅出於單純的願望,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亦值得保護。
但是,大法官們也表示,該等要點自63年訂定以來,直到95年才修正,已經過30多年,國家各項社經發展、人事制度都有重大變動,公教人員的待遇、退休所得也都已經大幅提升。不論是經濟環境或市場利率,都與優惠存款制度設計當時的情形有非常大的不同。再加上退撫新制的實施,導致部分公教人員加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後的退休所得偏高。系爭規定的修訂就是為了處理這種不合理的情形,避免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上的嚴重負擔,進而產生排擠其他給付行政措施預算(如各項社會福利支出)的效果,甚至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也就是債留子孫等等問題,更有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的重要目的,確實是出於公益的考量,大法官在衡酌系爭規定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以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的信賴利益後,認為系爭規定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大於人民的信賴利益,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09年5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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