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虎是一位公務人員,但他一直以自己生病為藉口,不願意配合工作單位指派的業務,而且對於主管、同事苦口婆心的輔導、勸導都置若罔聞。因此單位主管在年終考績評核時,考量阿虎1年來的表現不佳及當年度曾遭記過及申誡,決定給予阿虎65分,考列為丙等。阿虎相當不服,認為自己有病在身,單位主管評定考績時怎麼可以這麼具有針對性而且流於個人主觀意識,這種評定方式合理嗎?
答:
在回答阿虎的案例前,先來說明公務人員考績評定在法律上的性質,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項、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等規定,可以知道年終考績是每年年終考核公務人員當年的成績,自然要力求客觀且準確,因此評分時要以受評定人平時的成績以及獎懲為依據,而公務人員的平時成績,也就是他的學識、能力、操守及工作態度,必須要藉由單位主管親身經歷,並且長期觀察,才能綜合評價,無法由其他人代替,所以這在法律上稱為「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審查的時候,除非這個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資訊,或違反一般公認的判斷標準,又或是主管濫用權力,否則法院都會給予適度的尊重,採取較寬鬆的標準來審查。
案例中的阿虎,除了不願意配合主管指派的業務外,也不聽從指揮和輔導,甚至在年度中遭記過和申誡。他的單位主管依照上述的規定及說明,綜合考量阿虎在工作、操性、學識及才能上的績效及表現後,依據他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的具體事證,並考量他欠缺負責勤勉精神及檢討改進能力,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再依他平時的獎懲,增減分數結果,最後評定阿虎的年終考績65分,列為丙等,這是合理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參照,110年1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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