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楊大富自105年3月1日起擔任某縣議會縣議員,同時與其配偶高美美分別身兼大船旅行社之董事及負責人。大船旅行社與楊大富間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所定關係人,依法不得與楊大富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有承攬等交易行為,然大船旅行社卻自105年4月間起至106年5月間止,與該縣縣政府及縣議會分別簽定承攬契約,辦理團康旅遊活動,結算金額共計200萬元。經主管機關法務部認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情事,乃依同法第15條規定,裁處大船旅行社罰鍰30萬元。大船旅行社不服,認為此次團康旅遊活動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採購,一切交易資訊已充分揭露,且未曾獲致任何不法利潤;其工作權已受到侵害為由,打算提起行政爭訟,請問大船旅行社的主張有無理由?
答:
鑑於公職人員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間所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易衍生不公平競爭、不當利益輸送之弊端,立法者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乃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希望藉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裁處罰鍰之手段,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雖限制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之工作權、財產權及其內涵之營業自由與契約自由,然禁止交易之對象僅及於有關機關,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尚非不能與其他營業對象交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對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工作權、財產權等之限制尚未過當,與其所保護之公共利益間,並非顯失均衡,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憲法所保障之契約自由意旨亦無違背等情,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16號解釋明確。大船旅行社以其工作權受侵害為由,欲提行政爭訟,在現行法律之規範下,並無理由。(106年12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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