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華是一位已經退休的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並以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然而95年時,銓敘部及相關縣市政府修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降低阿華之後得辦理優存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並從已經簽訂的2年期定存契約期滿後開始適用。阿華很不服氣,覺得新規定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究竟阿華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本件所涉及的爭議,就是曾引起臺灣社會一片譁然的「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利率」問題。事情的起因,是因為自84年7月1日及85年2月1日起分別實施公教人員退撫新制,提高退休金計算基數,造成部分具有新舊制年資領月退人員的月退休所得高於同級在職人員現職每月所得的不合理現象。
為了處理這樣的不合理現象,銓敘部於是在95年1月17日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第1項到第3項、第7項及第8項,規定【依月退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同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以及減少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之金額;教育部也在同月27日就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增訂相同條項以及意旨的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在同年2月16日施行)。
而阿華主張的所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是指新訂立的法規,原則上不可以適用在該法規生效之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者法律關係。但是,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的意旨,如果新法規所規範的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的事實,在新法規生效施行後才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該適用新法規。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新法規所適用的,是在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經發生、且在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而不是新法規的溯及適用,所以縱使有減損規範對象既有的有利法律地位或可以預期的利益,也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系爭規定是以退休公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或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一定百分比之方式,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設有上限,使像阿華那樣退休的公教人員原來可以用優惠利率存款的金額,在系爭規定發布施行後減少,適用系爭規定的結果,導致阿華退休後的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明顯降低;同時也減損其他在職公教人員在系爭規定生效前原來可得預期的相同利益。
但是,系爭規定有溯及既往嗎?依照前面的說明,系爭規定既然只是適用在規定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然繼續存在的法律關係,並不是溯及適用在系爭規定生效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時,本來就是用定期簽約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沒有一體適用系爭規定。因此大法官多數認為,系爭要點這次的修正並沒有把系爭規定溯及適用在系爭規定生效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所以也沒有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109年2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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