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瑋在105年5月24日自日本搭乘華航班機入境時,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
下稱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下稱登記表),並選擇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攜帶日幣3,734,000元入境。但在經過X光儀器時,海關發現可疑,就帶阿瑋到扣押室開箱清點,確定阿瑋實際攜帶日幣37,340,000元,與原申報不符,當場發還已申報日幣3,734,000元,其餘沒入。阿瑋說他在去扣押室的途中,有跟海關表示他是攜帶日幣37,340,000元,但填寫申報單和登記表時,筆誤少寫1個「0」,這樣還要沒入嗎?
答: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就超過部分沒入之。99年2月12日司法院釋字第672號解釋亦認為此規定並不違憲。
對於因筆誤導致申報不實就被沒入財產,是否過苛?其實,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對於過失行為仍是要處罰的。所以申報攜帶外幣金額時要仔細填寫。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38號判決認為,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前段僅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並未限定報明的方式,故解釋上不限於以書面為之,尚包括口頭申報,且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經由綠檯通關(免填申報單)之旅客,仍准許在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以口頭申報,則舉重以明輕,如申報之數目有誤,應可在海關指定查驗前以口頭更正,以符合比例原則。而所謂「海關指定查驗」,就已填單申報者而言,應係指海關發現其有申報不實之嫌疑,而指定對象(包括人與物件)進一步加以調查檢驗,並不包括例行性的通案檢查。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38號判決更以,對於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已以阿拉伯數字填寫數額向海關申報,並選擇紅線檯通關者而言,海關在發動指定查驗程序之前,實應提醒旅客確認所填報的外幣數額無誤,並允許旅客口頭更正,方足以確認旅客是否有因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報致生漏寫或誤寫之情形。
阿瑋因筆誤少寫1個「0」,導致攜帶外幣數額與原申報不符,而有過失,惟如在海關指定查驗前以口頭更正者,應認不得予以沒入。(110年2月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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