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廣大公司因為歇業解散,積欠員工工資達500萬元,經員工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獲准。之後勞保局想要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請求廣大公司償還其所代償的工資,但廣大公司不認同,這樣的爭執,要向什麼法院請求救濟?
答:
這種由勞保局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下稱墊償基金)代雇主墊償所欠的工資而取得的債權,稱為歸墊債權。勞保局與雇主間因為歸墊債權所產生的爭執,屬於私法事件,應該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我國司法採公、私法案件分別歸由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審理的二元審判制度,也就是公法事件歸由行政法院審理,而私法事件,則由普通法院來審理。員工與他所服務的公司因僱傭契約所生的工資債權糾紛,屬於私法事件,由普通法院審理,並無疑義。
政府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工處境,促進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避免企業經營陷入困境,宣告破產,或惡性倒閉,以致勞工對於雇主依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無法獲償而蒙受損害,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5項規定,雇主必須向由勞保局管理的墊償基金提繳一定數額的款項,在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其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由該基金墊償,以保障勞工的工資在這個範圍內確保能獲得支付。
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設置管理,其資金來源是由雇主負責繳納,勞保局是以基金管理者的身分,將企業主共同集資形成的基金,提供經營不善企業的勞工確實獲得積欠工資的保障,勞保局在墊償勞工後,取得對雇主的代位求償權,具有與原來的私法上工資債權相同性質。
勞保局行使這項代位求償權時,是處於跟勞工同一地位。也就是原勞工的工資債權改由勞保局行使,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債權移轉,其所具有私法債權的性質並不因由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勞保局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的爭執,司法院釋字第595號解釋認定是屬於私法爭執,應該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所以勞保局向廣大公司請求償還代償工資,如果廣大公司有所爭執,不是向行政法院起訴,而是應該向普通法院民事庭尋求解決。
(110年3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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