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大雄的父親過世後,遺有1筆土地及現金300萬元財產,張大雄因疏忽而未申報遺產稅,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張大雄並未提起復查,案件因此確定。1年後,張大雄父親的朋友吳亮出來表示該土地是他與張大雄父親共同出資購買,因其債信不良,土地不能登記在他名下,所以才登記在張大雄的父親名下,吳亮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土地持分二分之一,經民事法院判決勝訴。張大雄認為當初遺產稅計算該土地之價值及罰鍰也應減少一半,可是案件已經確定了,還有救嗎?
答: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就會發生形式確定力,基於法的安定性原則,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尊重其效力,原本不得再對之爭訟。惟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及確保行政處分的合法性,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而當其具有法定事由時(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應准許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以符合法治原則,這就是「行政程序重開」制度的目的。
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如下:1.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為申請人;2.須向管轄行政機關提出重新進行程序之申請;3.須具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各款事由;4.申請人須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非基於重大過失而未主張此等事由;5.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未逾3個月或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未逾5年。而重開程序之決定可分為
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准予重開,第二階段重開之後作成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若行政機關第一階段即認為重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拒絕,即無第二階段之程序(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張大雄的遺產稅案件,因未提起復查已經確定。但因吳亮後來才出來主張土地一半是他的,並取得民事勝訴判決,此為發生新事實,所以張大雄如果符合前面所述之要件,可以申請程序重開,請求國稅局重新核算遺產稅及裁罰金額。(105年8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