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進在香港經營賭場多年,有感於年事已高,決定回自己的故鄉臺中市開設「龍五電子遊戲場」,裡面擺設賓果、百家樂、小鋼珠等機臺共100臺,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登記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限制級)」後,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核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時,臺中市政府認為鄰近「龍五電子遊戲場」約100公尺就有「周星星國民小學」,違反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第2款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國小300公尺以上的規定,而否准高進的申請。請問臺中市政府否准高進設置「龍五電子遊戲場」的處分,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答:
人民營業自由屬於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的範圍,關於人民營業場所的選定也包括在內。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11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相關事項的權限,而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國小300公尺以上,是在不牴觸同條例第11條的範圍內,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的自治事項為規範,所以並沒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又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國小300公尺以上,雖然比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嚴格,限制人民從事工作地點的執行職業自由,但所欲達成維護公益的立法目的應屬正當,所採取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與特定場所保持規定距離的手段,與立法目的的達成有關聯。又臺中市政府基於因地制宜的政策考量,對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設定較長的距離規定,可減少耗費鉅大行政資源來管理及取締,即可有效維護公益,屬於必要的手段,而且距離300公尺限制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間尚屬相當,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