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仙兒在她自有的透天房地獨資經營「胡小仙美食百匯餐廳」,並領有臺中市政府核發的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餐館業」。臺中市政府在106年4月10日執行公共安全聯合稽查,查獲胡小仙美食百匯餐廳實際經營酒吧業,現場有吧檯供應各種酒類供客人點用,並有小姐陪侍,查獲當時有5桌客人正在飲酒。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為「胡小仙美食百匯餐廳」違規經營登記範圍外的酒吧業,違反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於106年4月17日作成原處分1,裁處胡仙兒5萬元罰鍰;都市發展局也認為「胡小仙美食百匯餐廳」所屬土地位於第二種住宅區,不能經營酒吧業,胡仙兒經營酒吧業已經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於同日即106年4月17日作成原處分2,裁處胡仙兒6萬元。請問:原處分1及原處分2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呢?
答: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目的是為了避免因法律規定的錯綜複雜,致人民的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的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的後果。所以同一違章行為,如果同時違反2個不同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應該選擇處罰比較重的規定裁處,不得分別依不同的規定作成2個處罰,否則就是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本案胡仙兒在自己經營的「胡小仙美食百匯餐廳」違規經營酒吧業被查獲,分別被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定違反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另被都市發展局認定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也就是說,胡仙兒的1個「經營酒吧業」違章行為,同時違反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就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適用,所以臺中市政府應該以處罰效果比較重的規定裁處胡仙兒。而違反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法定罰鍰額度是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罰鍰額度則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所以應該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處罰效果比較重的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罰原告,因此,都市發展局作成的原處分2並沒有違法。但經濟發展局的原處分1,已經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所以經濟發展局應該自行撤銷原處分1。(106年4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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