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1個違章行為可以罰2次嗎?】(086)

案例:
胡仙兒在她自有的透天房地獨資經營「胡小仙美食百餐廳」,並領有中市政府核發的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餐館業」。中市政府在106410日執行公共安全聯合稽查,查獲胡小仙美食百餐廳實際經營酒吧業,現場有吧供應各種酒類供客人點用,並有小姐陪,查獲當時有5桌客人正在飲酒。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為「胡小仙美食百餐廳」違規經營登記範圍外的酒吧業,違反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於106417日作成原處分1,裁處胡仙兒5萬元罰鍰;都市發展局也認為「胡小仙美食百餐廳」所屬土地位於第二種住宅區,不能經營酒吧業,胡仙兒經營酒吧業已經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及都市計畫法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於同日即106417日作成原處分2,裁處胡仙兒6萬元。請問:原處分1及原處分2有無違反行為二罰原則呢?

答:
一行為二罰原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目的是為了避免因法律規定的錯綜複雜,致人民的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的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的後果。所以同一違章行為,如果同時違反2個不同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應該選擇處罰比較重的規定裁處,不得分別依不同的規定作成2個處罰,否則就是違反行為二罰原則。
本案胡仙兒在自己經營的「胡小仙美食百餐廳」違規經營酒吧業被查獲,分別被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定違反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另被都市發展局認定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及都市計畫法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也就是說,胡仙兒的1個「經營酒吧業」違章行為,同時違反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就有一行為二罰原則的適用,所以中市政府應該以處罰效果比較重的規定裁處胡仙兒。而違反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法定罰鍰額度是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罰鍰額度則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所以應該由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處罰效果比較重的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罰原告,因此,都市發展局作成的原處分2並沒有違法。但經濟發展局的原處分1,已經違反行為二罰原則,所以經濟發展局應該自行撤銷原處分1。(106年4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前段
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都市計畫法第34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
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
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
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都市計畫法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8條第11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飲酒店業、特種咖啡茶室、浴室、性交易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確有發展溫泉浴池使用,並訂定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維護事項者,不在此限。…
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
經營休閒娛樂服務業,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
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始得營業。變更時,亦同。…
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3
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擅自營業者,處休閒娛樂服務業者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營業,如拒
不停止營業,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