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福是一個朝九晚五的標準上班族,103年度薪資收入有50萬元,他也誠實如數申報。他最近收到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詳細看了內容後大吃一驚,發現通知書記載的薪資所得額是500萬元,而結算已自繳稅額欄也錯誤增加金額,但備註欄並無記載有短漏報所得額情形,也沒有因此增加應補稅額,應該是國稅局將500,000元誤登打為5,000,000元所致。阿福的好友群得知此事後慎重告訴他,接下來就會接到國稅局補稅的繳款書,建議他趕快申請復查、訴願,不行的話就要到法院提告國稅局,阿福懷疑真的有這麼麻煩嗎?
答: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稅捐稽徵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立法意旨為繳納通知文書有錯誤或重複,納稅義務人可以要求更正,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本條所謂「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是指納稅義務人收到的繳納通知文書記載內容與寄發該通知書之稅捐機關原本核定意思不相符的誤記、誤算、其他顯著的錯誤或重複寄發通知繳納等情形。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也規定,有上開情形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但是若繳納通知文書與稅捐機關原本核定意思相符,並無記載、計算錯誤,單純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的實體事項不服時,就要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無稅捐稽徵法第17條的適用。
本件所述繳納通知文書明顯是國稅局作業上的記載錯誤,阿福對朋友的建議感到疑惑,但他做對了一件事,就是立即主動與國稅局聯繫,釐清本件繳納通知文書記載內容與自行申報數額落差的性質,確定屬於國稅局記載錯誤,阿福順利快速的完成更正。(106年3月編寫)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第17條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所得稅法第81條第1項、第2項
①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②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