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日 星期五

【為什麼我不能再上訴了?】(091)

案例:
王拓海某日駕駛他的愛車AE86豆腐至鰲峰山,頗有藤原拓海的架式,不料下坡時因超速遭警察機關舉發,經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以罰鍰2,000元,王拓海不服,循序向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中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撤銷違規罰單,均遭駁回。王拓海發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上最末記載「不得上訴」。王拓海以前聽人家說我國法院三級三審制,應該可以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為什麼這個案件沒辦法,莫非是法院弄錯了?

答:
所謂的「審」「級」制度,「審」乃關於審判程序中上訴救濟途徑之層級關係,「級」則是指審理法院的層級。我國行政訴訟法院可分成三「級」,依序分別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自民國10196日起我國行政訴訟改三級二審制,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上開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級)為第一審,若當事人不服,則以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為第二審。至於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即稱通常訴訟程序)則依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第三級)為第二審。
由上說明可知我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審理程序上,不管是簡易案件、交通裁決或其他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可經由二個審級之法院尋求救濟,此即為「二審」,但分別由三個不同的級別法院管轄,此為「三級」。
本案拓海所不服者乃交通違規罰單,性質上是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2用同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拓海僅能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法院判決書記載「不得上訴」,並沒有弄錯。(106年5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
235條第3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237條之92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用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1項至第3項及第237條之8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