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0日 星期五

【為什麼我不能請求賠償?】(338)

 

案例:

小莫在100年時向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傳藝中心)報名國樂團專任指揮的甄試,傳藝中心依照甄選作業要點成立甄選小組審核後,認為小莫資格不符,決定不予錄取。小莫千辛萬苦歷經初選、複選到最後參加面試,但傳藝中心卻作成不予錄取的決定,認為審核的過程有黑箱作業干擾,因此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向法院主張因為沒有被錄取所以無法與傳藝中心簽約,傳藝中心對於小莫沒有簽約成功所支出的甄選資料準備費用,要給予賠償。小莫的主張有理由嗎?

 

答:

在回答小莫的主張有沒有理由前,我們先作些簡單的說明。首先,如果傳藝中心錄取了小莫,那傳藝中心就會與小莫簽訂一個聘用契約,而這個聘用契約在法律上的性質,依照最高行政法院 104 裁字第 581 號裁定的見解,是屬於行政契約。再來,關於行政契約,雖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到第149條已經有明文規定,但既然是契約,民法中已經有很大量而且周全的條文在規範,所以為了避免疊床架屋,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就規定行政契約可以準用民法的相關條文。

 

關於案例中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可不可以準用在行政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09號判決認為,該規定是基於誠信原則所制定,而誠實信用原則在公私法領域都有適用,雙方當事人訂立行政契約前建立特殊信賴關係的情形,與訂立私法契約時一樣,也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以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與行政契約的性質不相牴觸,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可以準用於行政契約。

 

小莫的起因是參加傳藝中心的甄選,但參加甄選並一路通過到最後階段並不代表就可以和傳藝中心締約,仍然要等傳藝中心的甄選小組作出決定。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甄選結果未確定前,小莫與傳藝中心還沒有進入訂立行政契約前的特殊信賴關係,所以小莫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向傳藝中心請求賠償,是沒有理由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09號判決參照,10912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程序法

135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139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149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民法第245條之1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最高行政法院109判字第409(要旨)

民法第245條之1係基於誠信原則所制定,而誠實信用原則為一般法律原則,適用於公私法領域;在訂立行政契約之準備或商議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建立特殊之信賴關係之情形,與訂立私法契約之情形無異,亦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準備或商議訂立行政契約之當事人遵守一定先契約義務之必要,是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與行政契約之性質不相牴觸,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應準用於行政契約。然候選人通過初選,參與複選、面試,不當然表示其必然會取得最高之甄選成績,仍須待甄選小組綜合審酌後作成決定,故難認於甄選結果未決定前,即進入可信契約必能成立之「特殊信賴關係 」階段。其依民法第245條之11項第3款請求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難認為有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81號裁定(要旨)

各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任官行為,而係以契約定期聘用未具任用資格人員,且無官等或職等,僅須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不辦理銓敘審定。因聘用之人員,係執行機關發展科學技術,或專門性,或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之業務,亦即執行機關之職務。此項聘用契約,以行政職務之執行為標的,形成聘用機關與受聘用人員間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