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監獄風雲:受刑人對於監獄的懲罰處分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076)

案例:
浩南哥因為犯強盜罪,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服刑中,他在10635日下午6時左右後,與同房受刑人浩北哥發生爭執,而加以毆打並毀損公物,遭彰化監獄核定懲罰內容:1.訓誡、2.停止接見3次、3.停止戶外活動7日。南哥不服,提起申訴遭駁回,請問南哥還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嗎?

答:
刑法自由刑的設置,是希望藉由人身自由的剝奪,達到教化犯罪人的目的。自由除了限制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外,其他連帶的紀律規範,及合目的性的獎懲,均屬刑事執行的手段,並沒有創設新的法律效果,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處分,受刑人如有不服,尚不能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僅能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的規定提出申訴。
本件南哥涉犯刑事案件而應執行自由刑,正於彰化監獄執行中。彰化監獄以南哥於10635日在房舍內與同房受刑人打架,並毀損公物的行為,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 條第4款「安分守己,不得有爭吵鬥毆或脫逃、強暴之行為。」及第5款「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虛之行為。」的規定,獄方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處罰:1.訓誡、2.停止接見3次、3.停止戶外活動7日的處罰,這些處罰都在剝奪人身自由所必要的連帶紀律規範內,並沒有踰越監獄行刑法自由刑應執行的範圍,因此南哥如果不服,僅能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於10日內提出申訴,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了。(106年3月編寫)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第6
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監獄行刑法第76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1日至5日,每日以2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1日至7日。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  
受刑人入監時,應告知遵守左列事項:
一、改悔向上,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服從管教,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三、和睦相處,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四、安分守己,不得有爭吵鬥毆或脫逃、強暴之行為。
五、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虛之行為。
六、端正生活,不得有飲酒、賭博或紋身之行為。
七、接受檢查,不得有藏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八、保持整潔,不得有破壞環境或塗抹污染之行為。
九、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②受刑人有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依本法第76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