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1日 星期五

【憑什麼給我丙等?】(349)

 

案例:

阿虎是一位公務人員,但他一直以自己生病為藉口,不願意配合工作單位指派的業務,而且對於主管、同事苦口婆心的輔導、勸導都置若罔聞。因此單位主管在年終考績評核時,考量阿虎1年來的表現不佳及當年度曾遭記過及申誡,決定給予阿虎65分,考列為丙等。阿虎相當不服,認為自己有病在身,單位主管評定考績時怎麼可以這麼具有針對性而且流於個人主觀意識,這種評定方式合理嗎?

 

答:

在回答阿虎的案例前,先來說明公務人員考績評定在法律上的性質,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項、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等規定,可以知道年終考績是每年年終考核公務人員當年的成績,自然要力求客觀且準確,因此評分時要以受評定人平時的成績以及獎懲為依據,而公務人員的平時成績,也就是他的學識、能力、操守及工作態度,必須要藉由單位主管親身經歷,並且長期觀察,才能綜合評價,無法由其他人代替,所以這在法律上稱為「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審查的時候,除非這個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資訊,或違反一般公認的判斷標準,又或是主管濫用權力,否則法院都會給予適度的尊重,採取較寬鬆的標準來審查。

 

案例中的阿虎,除了不願意配合主管指派的業務外,也不聽從指揮和輔導,甚至在年度中遭記過和申誡。他的單位主管依照上述的規定及說明,綜合考量阿虎在工作、操性、學識及才能上的績效及表現後,依據他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的具體事證,並考量他欠缺負責勤勉精神及檢討改進能力,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再依他平時的獎懲,增減分數結果,最後評定阿虎的年終考績65分,列為丙等,這是合理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參照,1101月編寫)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績法

2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5條第1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6

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甲等:80分以上。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丁等:不滿60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12條第1項第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1、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13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2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1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1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14條第1項、第3

(第1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第3項)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3條第1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4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65;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15;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10

4條第3項第3款、第5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3、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5、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

6條第1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4條及本法第6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16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記功或記過1次者,增減其分數3分;記1大功或1大過者,增減其分數9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要旨)

綜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1項、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等規定意旨,可知年終考績乃於每年年終考核公務人員當年1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本應務求準確客觀,其評分自須以受評人平時成績與獎懲為重要依據,方符綜覈名實之宗旨。而平時考核係按各該公務人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行之,獎懲功過,均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受申誡1次者,減其分數1分,記過1次者,減其分數3分,應減分數包含於評分之內,當年年終考績分數達60分以上,不滿70分,除曾記一大功未經抵銷外,凡未受免職處分者,均應考列丙等。又公務人員之平時學識、能力、操守及工作態度,非藉由親身經歷,並長期觀察部屬具體表現之單位主管為之,殊難正確判斷與綜合評價。故公務人員之平時成績考核,具有高度屬人性,非他人所能擅代,自具判斷餘地。茍其判斷非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資訊,亦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及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行政法院審查時應予適度尊重,而採取較低審查密度。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意旨,足見人事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所為考績之核定,具有專業判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