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 星期五

【科學園區內的公司賣「非保稅貨物」到國內,營業稅要由誰來繳納?】(353)

 

案例:

大巨人科技公司是中部科學園區內的公司,想要銷售一批非保稅的CD唱片給園區外的國內廠商,是否屬於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的「進口」?營業稅要由誰來繳納?

 

答:

要由大巨人科技公司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因為大巨人科技公司銷售給國內廠商的CD是非保稅貨物,不需要經過報關手續,不屬於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的「進口」,而是屬於一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的行為,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大巨人科技公司。

 

所謂保稅貨物,是指存放於保稅區域內(例如:政府核定的免稅出口區內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尚未繳納有關進口稅捐,將來要加工後再行出口的貨物;如果貨物已經繳納進口稅捐或營業稅,就是非保稅貨物。

 

如果保稅貨物由免稅出口區的外銷事業等銷售到國內其他應稅地區時,因為屬於尚未繳納有關稅捐之保稅貨物,必須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這樣的行為就是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所規定的「進口」,是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依法報關,繳納有關稅捐。

 

而銷售非保稅貨物到國內其他應稅地區,該貨物沒有保稅的問題,無須報關,就不是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所規定進口的範圍,而跟一般營業人在國內銷售貨物之行為相同,當然應該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6831日臺財稅字第7623300號函就是這樣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對於這個函釋在891222日以司法院釋字第519號解釋認定並無違憲。

 

所以大巨人科技公司在銷售非保稅CD給園區外的國內廠商時,要記得開發票報繳營業稅,免得被處罰喔!

(1102月編寫)

 

相關法規:

營業稅法

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2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8條第1項第27款、第28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5條第2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

二、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35

(1)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3)2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財政部76831日臺財稅字第7623300號函

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報繳營業稅。

司法院釋字第519

財政部中華民國76831日臺財稅字第7623300號函示所稱:「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其依有關規定無須報關者,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報繳營業稅」,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執行營業稅法關於營業稅之課徵,避免保稅區事業銷售無須報關之非保稅貨物至國內課稅區時逃漏稅捐而為之技術性補充規定,此與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所稱進口及第41條第2項前段對於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均屬有間,符合營業稅法之意旨,尚未違背租稅法定主義,與憲法第19條及營業稅法第2條、第5條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無牴觸。(891222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