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6日 星期五

【曾犯傷害罪,還能報考志願役預備軍官嗎?】(207)

案例:
  沈大明就讀大學四年級,某個假日和同學在KTV唱歌,正當大家酒酣耳熱時,同學卻與其他包廂的人打起架,沈大明見同學滿身血只好加入戰局,最後雙方互告傷害,沈大明經法院判決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這樣他還可以報考志願役預備軍官嗎?
答:
國防部為考量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職務,涉及國家安全,而於「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資格限制。此項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認為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固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係主管機關裁量範圍,本應予尊重,然其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可合法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並能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其個人品德、能力之優劣與國軍戰力之良關係至,為確保國軍素質,乃以是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有無應考資格之限制,目的屬正當。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有出於故意犯罪,亦有因過失而犯罪,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若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故如以凡曾受刑之宣告者,均不得報考,顯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已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根據「108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十)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因此,沈大明雖因傷害罪遭判決拘役,惟因非屬有期徒刑,故仍可報考預備軍官。(10812月編寫)

相關法規:


「108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得報考:
1、曾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2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者。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釋字第715號解釋文

中華民國99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