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阿強小心,清算人要懂稅法!】(115)


 


案例:

阿強是「一定強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在1052月辦理歇業及解散清算程序。「一定強公司」清算債權分配表中可供分配財產130萬元,而優先債權包括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50萬元(但漏列A國稅局的營業稅債權30萬元),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30萬元;另廠商好佳在公司申報普通債權50萬元。阿強優先償還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50萬元及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30萬元,剩下50萬元全數清償給好佳在公司後,已無剩餘財產,遂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登記,辦理解散。嗣後,A國稅局以阿強的清算分配不合法,向阿強發函通知繳納30萬元的營業稅債權,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阿強很不服氣,主張「一定強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而且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阿強的訴求,有無理由?
 
答:
阿強的訴求無理由。按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罰鍰不準用同法第6條第1項稅捐優先的規定,也就是罰鍰的債權不是優先債權,僅為普通債權的性質。在阿強的清算債權分配表中,正確的分配方式為,可分配財產130萬元優先減除A國稅局所得稅債權50萬元及營業稅債權30萬元後,剩餘財產50萬元,因不足以清償所有的普通債權80萬元(即B稅捐處罰鍰債權30萬元及好佳在公司普通債權50萬元),所以將剩餘財產50萬元,依B稅捐處及好佳在公司之普通債權比例,分別清償B稅捐處18.75萬元(50×3/818.75)、好佳在公司31.25萬元(50×5/831.25),列示如下:

項目
分配比例
分配金額
可分配財產
 
130萬元
減:優先債權
 
 
A國稅局所得稅債權50萬元
1/1
-50萬元
A國稅局營業稅債權30萬元
1/1
-30萬元
剩餘財產
 
50萬元
減:普通債權
 
 
B稅捐處罰鍰債權30萬元
30/(30+50)3/8
-18.75萬元
好佳在公司普通債權50萬元
50/(30+50)5/8
-31.25萬元
剩餘財產
 
0
然阿強誤將A國稅局的所得稅債權與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同列為優先債權予以分配,並漏未優先分配A國稅局的營業稅債權,以致此部分全未受分配,又將B稅捐處的罰鍰債權錯誤優先分配,違反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及第49條的規定,清算分配不合法,清算未實質完結,阿強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應負繳納責任。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
6條第1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13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49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6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38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