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日 星期五

【裁處權時效3-1:這麼久才收到交通罰單,沒有逾裁罰權時效嗎?】(075)


案例:

阿良是一位上班族,每天早上為了趕上班常常飆車,105111日收到一張超速罰單,罰單上載明違規時間是10515日,阿良覺得都過了快一年,早已忘記那天發生的事,這樣裁罰沒有逾期嗎?

 

答: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並無明文規定,依同條例第2 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即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所以,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應回歸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而為適用。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 2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則交通秩序罰之裁處權時效應為3 年期間,此一裁處權於期間經過完成時,權利即告消滅,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作為判斷之依據。

本件阿良超速違規行為在10515日,所以裁決所在105101日寄送裁罰書,雖然時間經過很久,但並沒有逾越3年裁處權之時效。

 

相關法規:

行政罰法第27

①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②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③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④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