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 星期五

【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強制執行?】(142)


案例:

小明於105111日在臺中市騎機車闖紅燈,經員警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通知單),處小明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小明收到通知單後未有不服,卻於繳納罰鍰前意外死亡,行政機關能否就小明的遺產進行強制執行?

 

答:

行政罰鍰是人民違反了行政法上規定的義務,包括應作為或不應作為的義務,行政機關據此對人民做出罰錢的處罰。而行政罰鍰的科處,因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也是行政處分的一種。另外在行政罰鍰作成前,倘若違規行為人已死亡,因受處分的主體已經不存在,喪失負擔罰鍰義務的能力,且對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所以此時行政機關就不能再作成罰鍰處分。若罰鍰處分已作成而且送達生效,違規人在未繳納前死亡,考量罰鍰繳納義務專屬於個人,行政機關能不能對違規人的遺產強制執行,仍需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能進行。這是立法機關依它的職權,考量罰鍰的本質,為矯正違規行為、建立法治秩序,以及促進公共利益所形成的立法空間。

本件小明接受通知單後,尚未繳納即因意外事故死亡,此時應優先考量罰鍰處分生效後,仍然具有建立之法治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的作用,並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故應繼續執行;而行政執行法第15條也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反之,倘若行為人於罰鍰作成前即死亡,則認罰鍰之警惕作用已喪失,對死亡者再做懲罰性處分已無實益,自不應再行科處。故本件行政機關對於已生效的罰鍰處分,雖然義務人小明已死亡,但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仍可對小明的
遺產範圍為強制執行。另外,因行政機關對於小明之遺產強制執行,屬於對小明繼承人所得繼承的遺產有所限制,所以應該准許他的繼承人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在此一併說明。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53條第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63條第1項第3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三、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或第54條情形之1

    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

行政執行法第15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