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167)


案例:

陳阿姨在市區有一棟三層樓的透天厝,一樓前面為騎樓,因陳阿姨手藝好,想在自家前做小吃生意,並將營業用具擺放占滿騎樓,之後卻遭人檢舉接到罰單,陳阿姨主張在自家騎樓做生意卻被裁罰不合理,侵害她土地利用的財產權,是否有道理呢?

 

答: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騎樓屬於道路的一種,在法律制定之初,將騎樓納入「道路」的一環,是考量騎樓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般社會大眾通行的便利,所以騎樓雖然屬於住戶私人所有,所有人可以對騎樓空間自行利用,但所有人的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否則即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的相關規定而受裁罰。而上述裁罰規定乃是為了維護公眾通行的公益目的,並非完全禁止所有人對騎樓的利用行為,所有人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予設攤或以其他形式的利用。有鑒於騎樓所有人負有公益的社會義務,且國家亦有提供賦稅減免的優惠,兩相權衡下,並未對騎樓所有人造成太大限制,形成個人利益的特別犧牲,所以該裁罰規定並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本案陳阿姨在騎樓設置的攤位,因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予設攤,卻占滿整個騎樓空間,阻礙行人通行,交通裁決所依法裁罰,並無違誤,亦無違憲問題。(1072月編寫)

 

相關法規:


憲法第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條第1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82條第1項第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83條第2),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