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 星期五

【藥師有在1個以上藥局執業的自由】(151)


案例:

梅超風是一位學有專精的藥師,取得藥師執照後在臺中市的「黃藥師大藥局」登記執業。歐陽鋒在臺中市經營「白駝藥局」,為濟助弱勢民眾,打算請醫師辦理義診,他因久仰梅超風高超精準的配藥功夫,拜託梅超風到白駝藥局共襄盛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認為梅超風違反藥師法第11條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的規定,而處以罰鍰新臺幣3萬元。梅超風認為自己只是在白駝藥局作公益回饋社會大眾,藥師法第11條規定明顯限制她的執業自由而違憲。請問梅超風可以在白駝藥局義診嗎?

 

答:

人民的職業自由是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的範圍,而人民選擇從事工作地點的執行執業自由,也是職業自由的內涵,雖然法律可以因為某種職業的公益性質,而對執行職業的自由作一定限制,但這些限制仍要符合比例原則,否則仍然違憲。

103716日修法前(下稱修法前)藥師法第11條之所以有藥師只能在1處執業的限制,是立法者為了確保醫藥管理制度之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人力資源,並維護人民用藥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考量。但藥師的業務並不只有調劑藥品一種,而且藥師因執業場所及其規模的差異得以彈性有效運用藥師專業知識,對於人民維護用藥安全也很有幫助;甚至藥師也常有配合醫療義診或提供公益性質的藥事諮詢服務等活動,所以藥師從事這些業務,並沒有違反藥師法的立法目的,無限制的必要。故修法前藥師法第11條並未就上面各種情形設必要合理的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意旨相牴觸,並經司法院釋字第711號宣告違憲。

而藥師法第11條已經在103716日修正增加5種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的例外情形,所以梅超風必須事先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核准,才可以合法前往白駝藥局支援義診。(10612月編寫)

 

相關法規:


憲法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藥師法

103716日修正前第11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103716日修正後第11

 ①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②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