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毛接到國稅局核定贈與稅的處分,覺得不服氣,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仍維持原處分的核定結果,小毛決定自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仍判決駁回小毛之請求,若小毛提起上訴,是否能不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而自己提起上訴?
答:
行政訴訟的上訴審為法律審,上訴理由必須具體論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的情形,因此必須有專業法律素養者才能勝任,為貫徹法律審的功能及保障當事人權益,上訴審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但如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或是稅務行政事件的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或是專利行政事件的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依同條項後段規定,例外不須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另外雖上訴人非律師,但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條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的訴訟代理人。
本件的小毛並非律師、會計師,小毛的配偶、三親等內的血親、二親等的之姻親也都不具備律師資格,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小毛如果對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的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仍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具備上訴之合法程式。(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
小毛接到國稅局核定贈與稅的處分,覺得不服氣,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仍維持原處分的核定結果,小毛決定自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仍判決駁回小毛之請求,若小毛提起上訴,是否能不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而自己提起上訴?
答:
行政訴訟的上訴審為法律審,上訴理由必須具體論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的情形,因此必須有專業法律素養者才能勝任,為貫徹法律審的功能及保障當事人權益,上訴審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但如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或是稅務行政事件的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或是專利行政事件的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依同條項後段規定,例外不須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另外雖上訴人非律師,但有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條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的訴訟代理人。
本件的小毛並非律師、會計師,小毛的配偶、三親等內的血親、二親等的之姻親也都不具備律師資格,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小毛如果對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的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仍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具備上訴之合法程式。(105年7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
①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 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 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②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