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

【命機關作行政處分的判決可以強制執行嗎?】(085)

案例:
小明向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請求核發建築執照,被駁回,訴願也遭駁回,便向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為准予核發建照之行政處分,經中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之規定,判決主文知:「(第1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第2項)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該判決確定後,都市發展局仍另作處分,小明就上述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可否聲請都市發展局強制執行?

答:
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一定的行政處分,其實就像民事法院判命債務人應履行一定行為(一定的給付內容)。只是因為行政處分只有行政機關可以成,所以法院或第三人無法代替行政機關,因此,當行政機關於履行時,不能直接強制其履行,或交由他人代為履行,但是執行法院可以對行政機關處以金。
依上述說明,本件小明得以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主文第2項為執行名義,依政訴訟法305條第1項之規定向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請求都市發展局為特定之行政處分。(106年4月編寫)

相關法規:

2018年3月16日 星期五

【應退的稅款怎麼先被抵繳積欠稅款了】(104)

案例:
富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後,富成就向地方稅務局辦理退還他已繳納106年使用牌照稅11,230元,但他遲遲未收到應退的稅款,最終只等到一張抵繳證明書,通知他尚有積欠103年度綜合所得稅5萬元,地方稅務局就應退的使用牌照稅款,先行抵繳積欠的綜合所得稅款。富成心有不甘,向地方稅務局主張,他積欠的是綜合所得稅屬於國稅,不可以用屬於地方稅的使用牌照稅退稅款抵繳。請問:富成的主張有無理由?

答:
依稅捐徵法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的稅捐,稅捐徵機關會先查明該納稅義務人是否還有積欠各項稅目的稅款,如果還有積欠稅款沒有繳清,就應依規定順序先抵繳各該積欠的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抵繳後如果還有應退稅款,才可以退還給納稅義務人。
本案辦理退稅的稅捐徵機關為地方稅務局,而富成積欠的綜合所得稅雖然屬於國稅範圍,但仍為稅捐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抵繳順序中的其他各項稅目(包含國稅及地方稅)的欠稅項目。所以地方稅務局用使用牌照稅退稅款抵繳富成積欠的綜合所得稅,符合法令規定,富成的主張是沒有理由。(106年6月編寫)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