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 星期五

【我以為我們早就說好18%?(一)】(234)

案例:
阿華是一位已經退休的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並以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然而95年時,銓敘部及相關縣市政府修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降低阿華之後得辦理優存的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並從已經簽訂的2年期定存契約期滿後開始適用。阿華很不服氣,覺得新規定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究竟阿華的主張有沒有道理呢?
答:
本件所涉及的爭議,就是曾引起臺灣社會一片譁然的「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利率」問題。事情的起因,是因為自8471日及8521日起分別實施公教人員退撫新制,提高退休金計算基數,造成部分具有新舊制年資領月退人員的月退休所得高於同級在職人員現職每月所得的不合理現象。
為了處理這樣的不合理現象,銓敘部於是在95117日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1項到第3項、第7項及第8項,規定【依月退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同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以及減少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之金額;教育部也在同月27日就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增訂相同條項以及意旨的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在同年216日施行)。
而阿華主張的所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是指新訂立的法規,原則上不可以適用在該法規生效之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者法律關係。但是,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的意旨,如果新法規所規範的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的事實,在新法規生效施行後才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該適用新法規。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新法規所適用的,是在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經發生、且在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而不是新法規的溯及適用,所以縱使有減損規範對象既有的有利法律地位或可以預期的利益,也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系爭規定是以退休公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或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一定百分比之方式,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設有上限,使像阿華那樣退休的公教人員原來可以用優惠利率存款的金額,在系爭規定發布施行後減少,適用系爭規定的結果,導致阿華退休後的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明顯降低;同時也減損其他在職公教人員在系爭規定生效前原來可得預期的相同利益。
但是,系爭規定有溯及既往嗎?依照前面的說明,系爭規定既然只是適用在規定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然繼續存在的法律關係,並不是溯及適用在系爭規定生效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時,本來就是用定期簽約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沒有一體適用系爭規定。因此大法官多數認為,系爭要點這次的修正並沒有把系爭規定溯及適用在系爭規定生效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所以也沒有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1092月編寫)

相關法規:

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1項至第3項、第7項及第8項(中華民國95117日增訂發布、同年216日施行,10011日廢止)
(第1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8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1,最高增至百分之95。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
()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7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5,最高增至百分之80。滿6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但選擇依第6項第2款第2目第2子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第2項)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支領退休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依前項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依第2點、第3點規定所計算養老給付之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第3項)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其依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計算之金額,乘以依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養老給付,仍得辦理優惠存款。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之養老給付,依前三項規定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折算後之金額,亦得辦理優惠存款。
(第7項)本點規定實施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於本點規定實施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休等級及最後服務機關核實證明最後在職時具有前項第2款之俸給項目;其中除技術或專業加給按前項第2款第1目後段之定額標準計算外,應按本點規定實施時待遇標準及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但已退休之公務人員認為以本點規定實施時待遇標準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為有利,且可提出證明並經最後服務機關切實審核者,得以該較為有利標準計算之。
(第8項)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依第一項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兼領月退休金者,並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之金額為限。本點規定實施前及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已依前八項規定核定之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養老給付金額,不再變動。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1項至第3項、第7項及第8項(95127日增訂發布、同年216日施行,10011日廢止)
(第1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一)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8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1,最高增至百分之95。滿六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但教師或校長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教職30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5,以增至百分之975為限。
(二)大專校院校長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支領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12職等以上主管職務加給者,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百分之7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5,最高增至百分之80。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數要件者,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5,最高40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825。但選擇依第6項第2款第3目第2子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第2項)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支領退休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第3項)依前項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依第2點、第3點規定所計算養老給付之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第7項)本點規定施行前已退休之教育人員,於本點規定施行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休薪級及最後服務機關學校核實證明最後在職時具有前項第2款之待遇項目,按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及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但已退休之教育人員認為以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依前項第2款第3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為有利,且可提出證明並經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切實審核者,得以該較為有利標準計算之。
(第8項)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依第一項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兼領月退休金者,並依第4項規定計算之。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之金額為限。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