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日 星期五

【公同共有遺產相關稅單的送達】(087)


案例:
大寶兄弟3人於100年間未分割父親遺產,而以公同共有方式一起繼承了一筆土地。101年地價稅開徵時,大寶就收到該筆土地的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和繳款書(即俗稱稅單),經詢問他二位弟弟後得知他們只收到上開通知書,就大寶一個人收到稅單,在詳細研究計算後發現,該稅單竟然是寫整筆土地地價稅的全額。大寶心有不甘向地方稅務局提出復查,主張他們兄弟三人都有繼承該筆土地,為何就單獨要他一個人繳全額的地價稅,應該是分別開單給每個人繳納1/3才對。請問:大寶的主張有無理由?
 
答:

按照民法的規定,對於遺產的繼承權利,如果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在大家協議分割(分配)遺產以前,每一位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全部具有公同共有的法律關係。而對於這因繼承取得公同共有關係的遺產,是可以由繼承人中互相推選一位管理人,來管理該公同共有的財產。關於共有財產的納稅義務及稽徵時應寄發文書稅單給誰,稅捐稽徵法第12條、第19條分別有清楚的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稅捐的義務;沒有選任管理人的共有財產,如果是分別共有關係時,由各共有人按照各別應有部分負責繳納;如果是公同共有關係時,就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繳款書對全體公同共有人個別送達,容易造成重複繳納或互相推辭,影響稅款徵起、租稅安定和行政效能,所以明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繳款書可以僅向其中1個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該另外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經送達給誰和繳納的期間,在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讓大家知道這次核定稅捐的處分,以保障全體公同共有人的權益。
大寶經地方稅務局詳細的說明,瞭解他與二位弟弟是公同共有父親留下的這筆土地,該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全體公同共有人,也就是他們兄弟3人,他只是稅單的受送達人,二位弟弟也有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知道應與收受稅單的大哥協議繳納地價稅。
 
相關法規:
民法第1151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2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稅捐稽徵法第12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1項前段、第3
①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管理人以為送達;
③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