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 星期五

【上訴理由,大律師您太忙忘了?】(040)

案例:
阿寶於日前收到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他不服,欲提起上訴,並委任老皮律師為上訴訴訟代理人,老皮律師為爭取時間,因此先不具理由提起上訴,但老皮律師因雜事過多,忘了補提上訴理由。事後收到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的裁定,老皮律師認為法院未命補正即駁回上訴,有害阿寶的訴訟利益,老皮以此為由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阿寶可以獲得平反?

答:
人民如果不服行政法院的判決,應於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20天內提起上訴,這20天就是法律所稱的「上訴期間」。但法律考慮到上訴理由中要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非容易,因此允許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時可暫時不具理由,先以書狀上訴。但為防止當事人毫無理由濫行上訴,藉以拖延訴訟,故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如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判決法院可以逕行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本題老皮律師雖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因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仍不算合法,因此老皮律師應於上訴狀提出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否則其上訴將遭駁回。老皮因事情繁忙而忘記補提上訴理由,原判決法院依法命補正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阿寶所推非人,難以平反。(105年9月編寫)

相關法規:

241
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245條第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