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 星期五

【有害物質含量比標示的少,不行嗎?】(341)

 

案例:

大亨菸品公司(下稱大亨公司)在107年進口輸入一批「大亨香菸」,菸品外包裝標示焦油含量6毫克、尼古丁含量0.5毫克,沒想到該批香菸經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抽樣送檢測後發現,實際的焦油含量是4毫克、尼古丁含量是0.3毫克,低於標示值而且超過允許的檢測值誤差範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認為該公司違反了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是依規定裁處該公司罰鍰並限期收回該批菸品。大亨公司很不服氣,認為實際含量低於標示含量並不違反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甘係安捏?

 

答:

就上面的疑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表示,菸品中的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低於所標示之含量,確實並不是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的規範範圍,因此也不能以同法第24條規定對於輸入該批菸品的大亨公司作處罰。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菸草每年使700多萬人失去生命,其中有600多萬人直接是因為抽菸的緣故,另有大約89萬人屬於接觸二手菸霧的非吸菸者,整體而言,平均不到5秒就有1人因菸害死亡。一支被點燃的香菸可以釋放出多達4000種有害的化學物質,其中又以尼古丁、焦油及一氧化碳對人體的影響最大。一氧化碳,會減少血液的攜氧能力,造成缺氧;焦油會阻塞及刺激氣管及肺部,引起咳嗽並影響肺部功能;尼古丁則具有成癮性,長期吸入會導致腦細胞麻痺、失憶、工作能力降低。(註1

 

香菸中的尼古丁及焦油成分對人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與其成分含量的多寡成正比,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因此認為,菸害防制法及菸酒管理法既然強制規定菸品業者必須在容器上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的資訊(菸害防制法第7條及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參照),為了達到該等法規「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的規範目的,該等標示的內容自然應該正確如實(但仍允許一定範圍內之檢測誤差),才能避免吸菸者因為不實標示而誤判該菸品對個人健康的影響程度。因為,在尼古丁、焦油含量實際較高卻標示較低的情況,容易讓吸菸者誤認有害物質的含量較低,忽視長期抽菸足以對身體健康的巨大威脅,無法使消費者正確認知該等物質對於健康危害的程度,形同沒有標示,因此必須以菸害防制法第24條規定加以處罰。

 

而如果從這個角度思考,我們就會發現,在尼古丁、焦油含量實際較低卻標示較高的情況,雖然也是一種標示不實,但這樣的表示不實,卻反而會讓吸菸者提高警覺,所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94判決見解才會認為,這種不會提高吸菸者健康危害風險的情況,並不是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所規範的範圍,因此也不應該適用同法第24條規定對有這種行為的菸品輸入者作出處罰。

 

但是!也並不是說大亨公司輸入標示不實的菸品,只要焦油及尼古丁的含量標示的比實際含量高就沒有事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清楚表示,在這種情形,大亨公司仍然違反了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還是要受到處罰的(10912月編寫)。

 

1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網頁資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頁資料

 

相關法規:

菸害防制法

1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7

(第1項)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第2項)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條第1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6條第1項、第2項或第7條第1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7

紙菸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限制如下:

一、……。

二、中華民國9841日後,每支之尼古丁,不得超過1毫克;每支之焦油,不得超過10毫克。

8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抽樣檢測,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定方法為之。

10

(第1項)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上標示每支紙菸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但無法依第8條規定檢測尼古丁、焦油含量之紙菸以外之菸品,應標示「本菸品燃燒後含尼古丁及焦油」。

(第2項)前項含量標示以毫克為單位。尼古丁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第1位;焦油含量,標示至個位數;且其數據不得逾第8條檢測方法所允許之誤差範圍。

(第3項)前項標示之末位數,均以其次1位依45入法為之。

 

菸酒管理法

1

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

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7

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

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

三、不符衛生標準之酒。

31條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3

(第1項)菸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

五、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

(第2項)菸品容器及其外包裝之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第3項)2項標示規定,菸害防制法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及處罰。

33條第1

31條第1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菸酒應標示之事項,應有中文標示。……。

50條第1

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32條第1項至第3項、第5項或第33條之標示規定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94號判決(要旨)

依菸害防制法第1條、第3條、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為健全菸酒管理所訂菸酒管理法第2條、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第33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規定可知,菸害防制法及菸酒管理法均課業者應於菸品容器,以中文標示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之義務。有關菸品之管制,菸害防制法因菸品危害人體健康,特以衛生署為中央主管機關,並優先適用該法;於該法未規定者,則應適用菸酒管理法等其他法律。而菸品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所為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標示值,應符合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10條第2項允許之誤差範圍,若標示值逾越允許之誤差範圍,即有標示錯誤、標示不實之情形。

又依菸害防制法立法意旨之所以得認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不實」,形同未為標示,乃基於尼古丁、焦油含量對人體健康之傷害,已具科學實證,吸用菸品者且多數會反覆施用,具成癮性,尼古丁、焦油含量以多標示少之標示不實,易使吸用菸品者誤認上述有害物質含量較低,忽視長期施用足致對健康產生致命威脅之負面影響,是認此種標示不實之情形,無法使消費者正確認知該等物質對其健康危害程度,等同未標示,是有菸害防制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

反之於尼古丁、焦油含量以少標示多之情形,固亦構成標示不實,然此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較實際為高之不實,只會使消費者提高警覺,是認並非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所欲規範範疇,無庸適用同法第24條規定予以非難處罰;就此種菸害防制法未規定之標示不實情形,乃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1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