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我該向那個法院請求啊?】(223)

案例:
李大軍在臺灣銀行開立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戶,因為優惠存款契約到期後,他沒有收到臺灣銀行通知簽訂「續存同意書」,導致他有2年期間沒有收到以18%計算的優惠存款利息,但臺灣銀行說規定是:「逾期滿日2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所以拒絕給付李大軍要求的2年優惠存款利息。李大軍不服,便決定要告臺灣銀行,請問李大軍應該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打民事訴訟,還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

答: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等眾多解釋,我國目前是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的劃分,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的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的功能決定。若法律沒有規定,原則上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為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並不是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定義的行政機關,除非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不可能有擬制行政機關的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雖然基於與國防部的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惠存款事務以及利息的給付事宜,但是内容跟公權力的行使沒有關係。所以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的優惠存款契約,性質上應該屬於私法契約。本件因為優惠存款契約而產生的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的爭議,屬於因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所以李大軍應該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打民事訴訟(1091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程序法
2條第3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16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