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 星期五

【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要件,得否重複處罰?】(134)


案例:

小維喜愛吃雞腿,乃加盟市面連鎖之雞腿便當店,因該店雞腿肉質鮮嫩加上祖傳祕方之醬汁深受顧客喜愛,生意蒸蒸日上,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但小維賣便當並沒有開立統一發票,被國稅局查獲,認為他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他人憑證而未給」之行為罰,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51條第1項第3款「短報或漏報銷售額」之漏稅罰,小維主張國稅局對他未開立發票的一個行為,處罰兩次不合理,是否有其道理?

 

答:

業稅法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中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係依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認定,若符合要件之營業人,即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再者,依財政部75712日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函釋意旨,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本件小維加盟的便當店,符合上開作業要點,且店內平均銷售額已達到標準,屬於應開立發票的商店。小維未開立發票的行為,已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予憑證而未給」之作為義務,屬於行為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查明認定未開發票的總額,處百分之5罰鍰。而他未開立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若查獲時已逾當期營業稅的法定申報期限,則依照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漏稅行為,屬於漏稅罰,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小維未開立發票之行為,係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此須考量的是,縱然兩者的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並不相同,但二者的處罰性質與種類相同,不需採用不同的處罰方法或手段,即可達到行政目的所必要,就應依照「一事不二罰」原則,一個行為違反兩個處罰規定,應僅依其中較重的處罰罰一次,不可以罰兩次。國稅局若同時對小維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就是重複處罰,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顯然牴觸,並不合法。另外,若小維未開立發票之行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即被查獲,則適用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再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從一重處斷。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第44

(違反給予或取得憑證之處罰)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32條第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51條第1項第3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52條第1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三、適用對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

    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

    人。

四、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財政部75712日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函

要旨: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

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

      20萬元。

說明:二依據營業稅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辦理。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356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