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0日 星期五

【老闆送我吃大餅(丙),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124)




案例:


阿卜為公務員,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主管機關以阿卜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決議考績考列丙等,阿卜不服,請問阿卜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答: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現行的考績制度,將任滿一整年之公務員考績分為「專案考績」及「年終考績」2年終考績的評價,係針對特定事實的評價,只是此一事實係指「一整年期間公務員在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上所呈現出來的事實」。評價結果分為甲、乙、丙及丁四等,各等第考評即發生考績法第7條所示各該等第之法律效果,是公務員所屬機關所為直接對該公務員身分發生考績法上外部效力之單方行為,本質與行政程序法第 92條第1項所指行政處分無異。年終考績之性質既應認定為行政處分,如有「違法」且「侵害權益」者,人民即應有司法救濟之途,此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意旨所在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參照),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故本件公務員阿卜對考績丙等之評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相關法規:
10874日大法庭新制實施後,判例、決議已不具通案拘束力。原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如有,其效力等同裁判。決議則等同曾表示之法律見解。)

中華民國憲法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行政程序法  92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公務人員考績法3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陞遷法  12條第1項第5款: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決  議: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條第1項第5款參照),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