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 星期五

【阿強,你要負責到底!】(090)

案例:
阿強是「一定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但因景氣不佳,業績不見理想而造成虧損,為了避免虧損擴大,經全體股東決議結束營業。在1052月由阿強擔任清算人,辦理歇業及解散清算程序。最後阿強將公司剩餘財產50萬元分配給股東,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登記,辦理解散。嗣後,國稅局查到「一定有限公司」在101年有漏報營業稅,曾於104年間通知,補稅及罰鍰處分共計50萬元,迄未繳納,乃向阿強發函通知繳納,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阿強很不服氣,主張「一定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而且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況且也不是他個人的欠稅,怎麼會要求他繳納呢?阿強的訴求,有無理由?

答:
公司在清算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於消滅,但是清算人如果違反稅捐徵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於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依該條第2項規定,要對未清償的稅款負繳納義務。本件阿強是「一定有限公司」的清算人,他有責任要將所有債務清償完畢後,才能分配賸餘財產。阿強未繳納101年之欠稅及罰鍰50萬元,即將公司賸餘財產分配給股東,違反了稅捐徵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所以國稅局依該條第2項規定,可以向擔任清算人的阿強個人要求負擔該筆欠稅及罰鍰。(1065月編寫)

相關法規:

稅捐徵法第13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②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