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公法上保險事件的特別審判籍】(095)

案例:
邱大元住在南投縣,透過當地農會以農會會員身分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但勞保局審查後,以邱大元因為曾經領取過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依法不能再加入農保為理由,拒絕邱大元的申請,邱大元不服,經申請審議及訴願均被駁回後,他想提起行政訴訟,請問他應該向勞保局機關所在地(臺北市)轄區之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還是可以向住所地(南投縣)轄區之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答:
行政訴訟事件應該由哪一個行政法院受理並進行審判的分配,稱為管轄權的分配,如果是依據行政法院轄區的不同來作分配,稱為土地管轄。土地管轄對當事人而言又可稱為審判籍,其中依被告與行政法院轄區之關聯而決定的審判籍,稱為「普通審判籍」;依涉訟法律關係與行政法院轄區之關聯而決定的審判籍,稱為「特別審判籍」。
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是「以原就被原則」,就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由被告轄區的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即明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這個就是「普通審判籍」的規定,大部分的行政訴訟事件都是按照這個原則來決定管轄權。
但公法上的保險事件,例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公法上之保險事件,因為具有社會安全功能,就此種公法上保險事件而涉訟者,立法者為便利人民就近尋求行政法院的權利保護,特別在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1項立法規定:「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這個就是「特別審判籍」的規定,具有特別的立法目的。
就本件來說,邱大元要提起行政訴訟,若依照普通審判籍規定,可以向勞保局機關所在地臺北市轄區之行政法院,就是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依照特別審判籍規定,可以向邱大元住所地南投縣轄區之行政法院,就是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都具有管轄權,邱大元可以自由選擇向其中一個行政法院起訴。當然,邱大元若選擇向比較近的中高等行政法院(或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對他比較有利,這也是立法者訂定特別審判籍保障人民的目的。(106年5月編寫)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第1項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