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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3日 星期五

【營業稅沒收到核定通知書核課確定了嗎?】(120)




案例:

美宜公司是一間秉持應誠實開立及收受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並遵守稅法規定都在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該公司負責人阿強聽說稅捐案件的核定與有沒有確定,對公司權益影響很大,包括是不是可以適用財政部新頒訂的法令(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可是美宜公司自成立迄今3年多,都沒收到過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營業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阿強心想:那麼我們公司營業稅案件都還沒核課確定嗎? 
答:


我國的營業稅法規定,除營業人有依法免予申報銷售額的情形外,都是採由營業人申報納稅的制度,就是由營業人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有應納營業稅額也要先行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資料後,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的隔日起算6個月內,核定該營業人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假如該營業人沒有應補繳稅額或是應退稅額的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之13項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以用公告的方式,載明按營業人申報資料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的送達。營業人對於公告核定的案件如有不服,應該在公告的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申請復查,該公告期數的申報營業稅案件就核課確定了。

本案例美宜公司是間誠實納稅的營業人,因其各期申報的銷售額、應納營業稅額,都沒有應補繳稅額或是應退稅額,阿強上網也查得國稅局確實有公告,公司自設立3年來各期均為「按申報數核定」,所以雖然沒有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但已公告的各期營業稅都已經核課確定了。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

34條第3項第1

1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42條之11項、第3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應於第35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其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1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其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按營業人申報資料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